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永昌县东河水管处职工。被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永昌县焦家庄乡政府干部。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孩子抚养费7200元。后经催促,被执行人秦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交纳案件款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