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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邓继荣与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继荣,郑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邓继荣,男,1960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郑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继荣与被告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继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