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邓继荣与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继荣,郑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邓继荣,男,1960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郑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继荣与被告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继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