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蒲兴林与李仕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兴林,李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蒲兴林。被执行人李仕斌。申请执行人蒲兴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李仕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仕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仕斌以南充海豪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至新复等三条公路融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仕斌以南充海豪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至新复等三条公路融资建设项目在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应收工程款37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