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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章梅花与章梅花、章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章梅花,章喜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3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吴亚敏。被告章梅花。被告章喜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梅花、章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