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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宋艳与李红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艳,李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宋艳。被申请人:李红刚。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红刚驾驶的鲁B×××××号牌车辆(保全金额5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B×××××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