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建侠与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侠,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侠,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振忠,总经理。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故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执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