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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江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劳动工资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江,焦泽荣,柴世祥,高中祯,王东林,邢永胜,杨福祯,罗永花,赵花花,顾吉忠,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焦泽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柴世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高中祯,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东林,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邢永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福祯,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永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花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顾吉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申请执行人杨永江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劳动工资待遇纠纷一案,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4)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江等十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款320944.5元。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负责人柴国仁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强盛空心砖厂负责人柴国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解除了对柴国仁的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