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姜鹏与刘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刘丽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姜鹏,男,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党校家属院。被告刘丽丽。原告姜鹏与被告刘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苏C×××××,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丽丽所有的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苏C×××××。二、查封担保人张珍珍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