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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桔城路。法定代表人曾彪,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建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不服,已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上诉案件的判决没有生效,而作为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因此,本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