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潮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潮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潮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2013年4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潮翥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案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同年12月24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追诉(2013)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追加起诉,2015年2月13日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3月6日、3月26日、2015年2月3日、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及诉讼代理人韩彩霞、端岩,被告人李潮翥及其辩护人吴子华、赵景志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潮翥为骗取受害人杨某某钱财,利用杨某某急于要回莱芜市广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欠其夫刘某甲1140万元的心理,谎称可通过其在中组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学张某甲的关系追回欠款,先后骗取杨某某夫妻现金共计1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潮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潮翥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没有正确认识,且涉嫌数额特别巨大,无退赃、退赔,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潮翥辩称:杨某某主动联系他让他帮忙要账,并承诺给他50万元的辛苦费,事成后再借给他200万元使用一年,当时杨某某夫妇并未刨根问底的问其找何人讨债,之后因其厂里出了事故及其父亲重病将要账之事拖延,在被害人紧催下才虚拟了有一中组部同学张某甲帮忙,他曾到内蒙找过人给杨某某夫妇要过账,之后他们又因要账找了周某某、李某乙、于某某、小陆、韩某甲等人且追讨了150万元;被害人让他找人卖矿,并承诺给他卖矿辛苦费80万元,前期50万元系给他的好处费,之后给他80万元是让他去卖矿,杨某某给他的钱都是佣金,之后他又退给杨某某5万元。郭某某、孙某甲与他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且被害人已作为委托合同纠纷向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其行为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潮翥确实通过自己的努力多方寻找关系,具有为杨某某、刘某甲夫妇讨要债务的能力,已要回部分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杨某某、刘某甲以刘某甲的名义委托李潮翥全权代理其讨要债务,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李潮翥一直联系李某甲找一些朋友设法讨回欠款,李某甲联系了周某某、李某乙、于某某讨要欠款,联系买主卖矿,为此李潮翥、李某甲先后两次到莱芜办理此事,并促成了100万元的还款,此后李潮翥又追回50万元,尽管李潮翥虚构了张某甲或张某乙这个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潮翥借张某甲要好处费的名义向杨某某夫妇要钱,只是摆脱短期内难以办理追债事宜而杨某某夫妇又催逼太紧的困境,与诈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涉案130万元是杨某某夫妇为讨债、为债务人卖矿给李潮翥的好处费,李潮翥将该款在多长时间之内用在什么地方,是李潮翥对属于自己钱款的处分,与是否构成诈骗无关;证人郭某某与案件当事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多次证言在关键问题上自相矛盾,孙某甲的证言前后矛盾,其证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杨某某夫妇已以委托合同纠纷向平原县法院起诉了本案被告人,标的为本案的犯罪对象。李潮翥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请求宣告李潮翥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潮翥为骗取受害人杨某某钱财,利用杨某某急于要回广汇公司欠其夫刘某甲1140万元的心理,谎称可通过其在中组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学张某甲的关系追回欠款,骗取杨某某夫妻现金共计7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述称,2012年3月,她与同学郭某某谈起广汇公司赵某某欠其夫刘某甲一千余万元未还。郭某某称李潮翥很有关系,有很多同学朋友在北京就高职,儿子李某甲很多同学都是中央领导的孩子,李潮翥欠郭某某很多人情,可找李潮翥帮忙。同年4月20日左右,她和刘某甲一起到平原县见到了李潮翥,李潮翥称中组部的张某甲、中纪委的崔某某、最高院的副院长均系自己的同学,刘某甲当时还问李潮翥报酬之事,李潮翥称事情办完后再说,她们将欠款手续复印件给李潮翥。几天后,通过郭某某联系,李潮翥称已联系张某甲能要出钱来。同年6月初,郭某某称李潮翥说钱已到了他们控制的账户,张某甲要好处费50万元,款到位后两天内债务就处理完毕。她当时怕上当就给李潮翥打电话称资金紧张,能否从要回的款里扣,李潮翥称北京那么大领导不可能骗她的钱,李潮翥让她将钱打到郭某某的账户上。她分二次向郭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打入18万元,又向李潮翥的中国银行账户汇入2万元,当月24日李潮翥见没给够50万元,给她发了一条短信称当月底见分晓,李潮翥让她必须将钱打上。同年6月26日她向李潮翥提供的王某某的工商银行6222021612000741299账户内打款30万元。之后她经常催问李潮翥回款情况,李潮翥均称在北京,并称北京的三个朋友为款少争吵让她追加到150万元,但款一直未回来。同年10月5日,李潮翥、李某甲、王某某和郭某某到东营找她玩,李某甲称与中组部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丙是同学,已要求张某甲将杨某某的事办好,前期已给张某甲50万元。同年10月8日让他向李某甲的邮箱发过一份对方人名空白的要账委托书及赵某某的资料。李潮翥告诉她可以通过关系和法律途径把矿山过户回来,北京那方将矿再卖出去,且称李某甲已联系好香港的买家,香港人会看在张某甲的面子出1600万元,但张某甲再要100万元,她告诉李潮翥可从卖矿的款中扣。同年10月30日郭某某称李潮翥父子称北京那边收矿需要100万元,张某甲先让李潮翥父子去赵某某处要回100万元作为经费。同年10月30日,李某甲和郭某某谈了一下午称找人买他们手里的欠款资料,之后李某甲和李潮翥也都与其电话联系称张某甲安排省高检及公安厅的人去给赵某某要钱,一星期内所有款项都会要回来,她让刘某甲跟着去看进展情况,李潮翥父子未同意,让郭某某跟着去莱芜。次日李潮翥父子和郭某某一起开车去了莱芜。当时郭某某给其发了一条短信称要出钱后让她将钱打到李潮翥的账户内。同年11月1日,赵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要刘某甲的账户,赵某某归还了100万元,李潮翥和李某甲让她马上将100万元打入李潮翥账户80万元,打入于某某账户20万元,于某某是北京的人安排的济南检察院的人,北京的人安排打点的。并称北京的领导催着要,一星期内就将事情办完。后刘某甲按李潮翥和李某甲的要求打入李潮翥账户80万元,打入于某某账户20万元。之后她多次追问李潮翥父子回款之事,同年11月5日李潮翥偿还了原先借款5万元,后又以开两会、张某甲犯了心脏病等理由推脱。2013年1月17日李潮翥将于某某的电话号码发给她,经联系得知于某某不是济南检察院的而是在济南开小额放贷的,是李某甲让于某某帮忙要款,上次100万元就是于某某要回的。于某某称李某甲许诺这次要回50万元再给于某某提25%,根本没有中央的领导找过他们,因年底资金紧张,就同意于某某再给要账,当月底又给要回50万元,于某某向她要12.5万元,她称钱已给李潮翥父子,让于某某向李潮翥父子要,之后李某甲让她先给于某某钱,再算账,且于某某多次打电话要到东营找她们,没办法,她分3次打入于某某账户12.5万元。同年2月1日,李某甲让她向徐某某账户打5万元,说北京那边的人要的,经查账户是武汉的,之后查了李潮翥的网上银行,她所打的款项均未打给北京的人,感觉被骗,于是报了警。(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的内容与杨某某的陈述基本相同。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实,她与杨某某系同学关系,2011年4月李潮翥到工商局注册公司时,她与李潮翥认识。李潮翥对其称认识中组部的张某甲、中纪委的崔某某、最高院的副院长,儿子在香港瑞士银行任副行长。2012年初杨某某称卖了矿,账未要回,问她能否找人帮忙,于是对李潮翥说了此事。同年4月,杨某某夫妇去平原县找到她一起去跟李潮翥见面,李潮翥称认识中组部的张某甲、中纪委的崔某某、最高院的副院长,会尽力办,杨某某夫妇将卖矿手续复印件给了李潮翥。同年5月8日李潮翥给她发了一个邮箱让转发给杨某某,让杨某某将欠款资料发过去让张某甲、崔某某看一下。同年6月李潮翥让杨某某汇款50万元,当时杨某某将18万元汇至她的账户,其余款是杨某某自己给李潮翥汇的。同年端午节前天,李潮翥称儿子商量先给北京5万,于是她将杨某某向她账户内打款中的5万元转给了李潮翥提供的李某甲的账户,其余的钱李潮翥陆续提走。同年8月李潮翥称儿子李某甲与张某甲的儿子系同学,同年9月李某甲称已和张某甲谈好,联系到买矿的了,且称已和买矿的副总见过面。同年10月李某甲、李潮翥称北京收矿还需要经费,杨某某资金紧张,要去赵某某处要回1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并称张某甲已和济南的领导说好了。她问李某甲是不是买矿的准了,李某甲称张某甲办理还需经费100万元,差不多一周就将收矿之事办完。次日她和李潮翥父子及司机去了莱芜,李某甲不让她和李潮翥下车,不久李某甲上车称赵某某给钱不痛快,并已经和张某甲的儿子打电话让张某甲催一下。次日李潮翥父子和司机小伟再次去了莱芜,第三天下午回到平原县,她请李潮翥父子吃的拉面,听李某甲称从赵某某处要回了100万元先打到刘某甲账户,后刘某甲按李潮翥父子的要求转给济南20万元,转给李潮翥80万元,他还问李某甲,张某甲当初要100万元活动经费,怎么打给济南20万元,李某甲称系张某甲同意的。同年11月份,李某甲称买矿的人到总公司汇报了,价格3000万元,给刘某甲1600万元,期间称因召开十八大张某甲联系不上。后来杨某某称李某甲告诉济南要账人的电话,经联系不是领导,是个要账的,后来听杨某某称从赵某某处又要回50万元,给了济南小于12.5万元。李某甲让杨某某向徐某某的账户内汇款5万元。她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称先前打的130万元已打给北京张某甲作收矿的经费了,该5万元是北京总参要的。(2)证人孙某甲证实,2012年阴历8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李潮翥和李某甲叫他开车拉着二人去平原县工商局找郭某某。次日他开车拉着李潮翥父子、郭某某四人一起去了莱芜。从三人聊天中他听出是到莱芜给刘某甲、杨某某要账,当时郭某某问到了莱芜谁去接他们,李某甲称省里的人派人接。李某甲一人下车谈的,他们三人在车上等了近一天,李某甲回到车上对郭某某和李潮翥称钱不好要,之后他们回了平原县。第三天他拉李潮翥父子再次去了莱芜,还是李某甲与省里领导派去的两个人谈的,次日李某甲又去找济南的那两个人,后听李某甲称要回了100万元,在车上李某甲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将其中的20万元给济南的人,剩余的80万元转到李潮翥的卡上称给北京,之后他们回到平原县。郭某某请他们吃的拉面,他听郭某某问80万元何时转给北京,李某甲称下午就打款。当时他向公安机关提交过一份手写证词,是王某某找他照着抄的。李潮翥不欠他工资,与李潮翥也没有仇。李潮翥父子是否给北京打款他不清楚。(3)证人于某某(黑龙江省人,住济南市,自称系向工地运送砂石料的)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朋友李某乙打电话称莱芜的赵某某欠朋友1100余万元,问他莱芜有无朋友帮忙要账。他联系了莱芜的韩某乙,几天后,李昆(指李某甲)来济南找他,并给了他要账的相关手续,还承诺给他20%的提成。同年10月初的一天,他将要账的手续给了韩某乙,韩某乙找毕某某向赵某某要账,当月底赵某某答应给100万元,要打到刘某甲的卡上。三天后,赵某某将100万元打到刘某甲的账户,他将账户给了李昆,让李昆将20%的提成给他,之后刘某甲向他的账户打款20万元。他回济南后李昆还找他帮忙要账,因账不好要,李昆承诺给他25%的提成。2013年春节前后,李昆将刘某甲媳妇的电话号码告诉他,让他自己联系刘某甲,之后与刘某甲联系,刘某甲问他是否是高检的人,他当时蒙了,称不是,后来他找韩某乙给刘某甲要出50万元,刘某甲给了他12.5万元。并告诉他先不要找赵某某要账了。(4)证人周某某证实,2012年春节后,他通过表弟认识李某甲。同年7、8月份,李某甲称其姐将内蒙的铁矿卖给莱芜的老板,老板一直没给钱,问他有无认识的人将款要回,他将此事告诉战友李某乙,李某甲和李某乙联系的,大约同年10月,李某甲到北京找到他和李某乙谈到卖矿之事。(5)证人李某乙证实,2012年7月份,战友周某某对其称山东莱芜有人欠朋友1200万元,问其有无熟人将钱要回。他就给于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于某某称能办。之后李坤经常问何时能将款要回,之后他嫌麻烦将于某某的电话号码发给了李坤,让他们自己联系。同年11月份之前,于某某告诉他要回了150万元,李坤称要回的钱太少,能否快点要出来,不会亏了他们。同年11月份的一天,李坤到北京找到他和周某某问他能否找人将矿卖掉,他当时告诉李坤自己的姨认识香港昊远集团的老总,次日,他给他姨打电话,他姨让他别搀和此事,不久李某甲给他打电话,他称卖矿的事办不了,后来就和李坤不联系了。(6)证人韩某乙证实,2012年夏天,济南的于峰(指于某某)问他是否认识赵某某,并称赵某某欠自己朋友1000余万元,让他帮忙问问,他找到了卢某某,卢某某称认识毕某某,他告诉了于峰,不久于峰和一男子来到莱芜,他领着于峰找到毕某某谈要账之事,具体怎么要的他没过问,大约同年10月份,于峰领着两人到了莱芜,于峰与其电话联系称赵某某答应给100万元,当天没给,第二天于峰称给了100万元。2013年春节前,于峰又让他找赵某某要账,他就直接找赵某某要账,赵某某当时没钱,春节后给了50万元。(7)证人毕某某证实,2012年10月的一天,小卢到他公司找他让他帮忙找赵某某要账,他便问刘某乙是否认识赵某某,刘某乙称认识。十来天后,小卢领着两个济南的朋友到他办公室找他,在办公室里,济南的朋友给他看了欠款委托书及欠条,委托人是刘某甲,后来他就让刘某乙带着济南的两个朋友一起到赵某某的办公室找赵某某要账,后来听刘某乙说赵某某给了刘某甲100万元,以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8)证人刘某乙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毕某某找到他让他帮忙找赵某某给朋友要帐。之后他去了毕某某办公室,毕某某办公室有三个人等着他。后他领着三人到广汇公司找到赵某某,赵某某称月底还100万元,谈完后他们都离开了,以后的事就不清楚了。(9)证人赵某某证实,2011年10月份,他购买了刘某甲位于内蒙古的铁矿及洗选厂,欠着刘某甲1140万元,2012年10月刘三(指刘某乙)带着两名男子拿着刘某甲的委托书到他公司要账,他电话联系刘某甲核实有没找人向他要欠款,刘某甲称找过,同年11月1日,他给刘某甲要了卡号,给刘某甲打款100万元。同年12月的一天,一个自称韩某乙的男子带着两名男子找到他,2013年1月31日,他打给刘某甲50万元。没有领导给他打电话要账,也没有人联系收购铁矿之事。(10)证人李某甲证实,2012年2、3月,他父亲李潮翥的朋友郭某某称同学杨某某有一笔账要不回来,问他父亲能否帮忙要回,刚开始他父亲如何跟杨某某说的他不清楚。于是他父亲给他打电话称一个姐姐的账要不回来让他帮忙要一下,之后父亲将杨某某的资料发给他,欠账原因系杨某某之夫刘某甲将一座矿山卖给了广汇公司,该公司欠刘某甲1140万元,其父称杨某某还给了他父亲帮忙要账的委托书,但是他未见过。同年三四月份,他找到了北京总参的朋友周某某,周某某又给他介绍了李某乙,李某乙又给他介绍了于某某,他跟于某某在济南见面并把给杨某某要账的事告诉了于某某,于某某答应帮忙,但要一部分好处费,当时他将此事给李潮翥和李某乙说了,李潮翥跟杨某某说了,杨某某同意,最后商定给于某某20%的好处费。同年中秋节的时候,他、李潮翥、郭某某和一个司机及于某某的两个朋友一起去了莱芜,找到欠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了第三天,给杨某某要回了100万元。2013年1月份又要回了50万元,后来要回的50万元于某某要了25%的好处费,有点高,为此他与父亲闹的不愉快,他就不管此事了。第一笔要回的账好处费是刘某甲给的,当时他在旁边看着,刘某甲在银行查到100万元到账后,接着给于某某20万元的好处费,第二笔要回的好处费是他将于某某的电话告诉了杨某某,是杨某某和于某某沟通的,应该也给了,除了给于某某的好处费外,他未向杨某某要过钱,不知李潮翥向杨某某要过钱否。期间他跟李某乙谈过收购铁矿的事,但未开始运作。因当时答应钱要回来时给周某某、李某乙点好处,因此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让杨某某向徐某某的账户内汇款5万元,因徐某某的账户是网银,可通过徐某某直接转给周某某、李某乙,但杨某某未汇。李潮翥用杨某某夫妇偿还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典当行的贷款之事他并不知情。3、辨认笔录(1)证人于某某在见证人刘鹏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潮翥进行了辨认。(2)被害人刘某甲在见证人刘鹏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潮翥进行了辨认。4、书证(1)被害人杨某某与李某甲、李潮翥、郭某某的手机短信复印件证实,2012年6月24日至2013年2月20日,杨某某和李潮翥、李某甲一直联系要钱事宜。其中被告人李潮翥给杨某某发的短信中称一切进展顺利,2012年6月底见分晓,还称北京那边找的人称很快就转款。(2)股权转让协议书、借条、欠条证实,刘某甲、荆月春与广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银行交易明细、回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李潮翥或其指定的人帐户转款情况及款项去向。其中2012年6月13日杨某某转入郭某某账户10万元、同年6月14日杨某某转入郭某某账户8万元、同年6月26日杨某某转入王某某账户30万元(该款于同年6月28日转入德州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会计张某丁的账户)、同年11月1日杨某某转入李潮翥账户80万元(该款于当日转入张某丁的账户)。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害人刘某甲同被告人李潮翥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刘某甲问给李潮翥的150万元的情况;刘某甲问给李潮翥50万元,李潮翥称广汇公司的欠款已要回,后来李潮翥又要了100万元,但一分钱也未拿到,李潮翥称收矿和卖矿的是一家,莱芜要账的又是一家,求人家都得花钱,刘某甲问后期100万元是否是给北京了,李潮翥称要不人家不收矿。被害人杨某某与李潮翥的通话录音(时间十八大闭幕前一天)主要内容为杨某某问李潮翥要账情况,李潮翥承诺没问题,只是正开”十八大”,北京领导手机屏蔽,十八大结束让张某甲办理卖矿事宜,他负责让北京将被害人支付的50万元要回来,北京不给他给。刘某甲与李潮翥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刘某甲问李潮翥130万元之事,李潮翥称杨某某称给了北京1**万元,总参给李某甲打电话急了,要要账的钱,因李某甲称打点总参,李潮翥称150万元没打给总参。6、其他证据(1)乐陵市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分公司证明及当票(复印件)证实,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11年11月8日在德州天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20万元,并附有当票。2012年3月30日还款30万元、同年4月20日还款10万元、同年6月28日还款30万元(汇入张某丁工行卡),同年11月2日还款65万元(汇入张某丁工行卡)。李潮翥用杨某某夫妇给其的款项中95万元偿还了贷款。(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7日16时许,德州市公安局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在德州经济开发区凯悦商务宾馆8530房间将被告人李潮翥抓获。(3)办案说明证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没有张某甲其人。(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潮翥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潮翥供述,2011年秋天,他通过郭某某找杨某某借钱四五十万元用于注册公司。2012年春节前后,郭某某和他说杨某某家在内蒙的铁矿卖给了莱芜的一个人,还有很多钱没要回,因郭某某知道他在内蒙工作过,就让他帮忙要要账。他和郭某某说让杨某某把欠款资料传给他。他把要账的情况和李某甲说了,让李某甲找张某甲说说此事,帮忙把账要回来,实际上他不认识张某甲。五六天后,李某甲和他说张某甲同意,找省里的领导给要账。他就和郭某某说他中组部的同学张某甲同意给帮忙。后来杨某某夫妇就开车到平原县,他和杨某某夫妇说中组部的同学张某甲同意帮忙给要账,席间杨某某夫妇说给他50万元让他帮忙办这个事,他亦同意。在杨某某夫妇去平原找他之后没过多长时间给他了50万元。同年4月20日之前,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张姨找省里的领导把钱给要出来了,要了1000来万,钱在检察院的账户上或者是在纪委的账户上,让他第二天一早去莱芜,并让他和杨某某说做好到莱芜收账的准备。次日早上,他让司机孙某乙或者是李某丙开着他的比亚迪车去了莱芜,李某甲又给他打电话说省里的领导给张姨打电话说了这个钱(就是给要的账)有点问题,还拿不到。然后他就回平原了。之后他就经常给李某甲发短信或打电话催促抓紧找张某甲办这事。2012年6月份左右,李某甲回到平原,称中组部的张某甲安排省里领导第二天在济南和他见面,第二天李某甲自己就坐客车去了济南,当天晚上李某甲就回了平原,李某甲说张某甲是自己的姨。2012年阴历8月15之前,李某甲让他别着急,称张姨说八月十五之前能把账要回来。过了八月十五,他打电话给李某甲说能不能换个思路,赵某某不按规定还款,刘某甲有权收回卖给赵某某的矿山和莱芜广汇公司,他让李某甲找张某甲说说这个事。几天后李某甲和他说张某甲有一个朋友是国家矿产管理局的党委书记,一边继续向赵某某要钱,能要回多少算多少,另外再找人把刘某甲欠款手续买过去。他就和杨某某说他同学张某甲找香港的人买她手里这些欠款资料,但是要刘某甲和另一股东配合办理,他问杨某某要多少钱,杨某某说只要1140万,多卖的钱都归他打点关系,接着杨某某说她手里也没有钱了,卖矿找人也要花钱,让他找人从莱芜要钱跑关系,并问他100万元能不能办好,他说差不多。同年秋天,于某某找赵某某要了100万元,赵某某把100万元打给刘某甲,刘某甲给了于某某20万元,给了他80万元。之后杨某某说用钱,他从80万元中退给杨某某5万元钱。2013年冬天,张某甲又找于某某给刘某甲要回50万元给了刘某甲,之后他父亲病重住院,欠款一直没有要回来,买矿山的人也没有来,杨某某给他发短信说矿卖不了,账也要不回来让他把钱退回,他给杨某某发信息说事情已经这样了,让给个期限,杨某某说2013年2月底之前。然后4月7日他到德州高铁站买票到北京找张某甲,结果在德州凯越商务酒店被抓了。于某某是张某甲的关系找的,北京周某某和李某乙他只知道是总参的,周某某和李某乙又找的于某某,于某某干什么他不知道。他用杨某某夫妇给的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凤桐公司的贷款之事,李某甲并不知情。被告人李潮翥提供下列证据:(1)平原县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杨某某、刘某甲起诉被告李潮翥、王某某、李某甲、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平原华之典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方提出查封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及平原华之典包装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平原华之典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的民事裁定书,用以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认为此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已提民事诉讼。(2)诉状显示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7日向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潮翥、郭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500元及利息。用以证实,李潮翥给杨某某的5万元系刘某甲给的80万元中的。被告人李潮翥的辩护人提供下列证据:(1)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杨某某、刘某甲以被告李潮翥、李某甲向原告许诺能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原告实现赵乐喜、赵某某欠原告的款,先后向原告索要130万元(其中30万元按李潮翥的要求直接打入王某某的账户、95万元偿还了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欠典当行的欠款,35万元用于该公司的日常开支)及利息为由向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潮翥、王某某、李某甲、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平原华之典包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3号举证通知书、(2014)平民初字第153-1、-2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显示平原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杨某某、刘某甲的申请将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平原华之典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用以证实,上述民事诉讼的标的为本案涉嫌诈骗的对象,平原县人民法院已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委托合同纠纷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被害人纠正了李潮翥、李某甲构成诈骗的错误认识,认为与被告人间系民事纠纷,被害人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行为否定了李潮翥、李某甲涉嫌诈骗的指控。(2)委托书一份用以证实,刘某甲委托李潮翥追讨欠款,建立了委托关系,李潮翥也要回了部分欠款,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基于欠款发生的法律纠纷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分析上述证据,一、关于对被告人李潮翥收取的杨某某、刘某甲夫妇130万元款项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审理认为,通过被害人杨某某和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潮翥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潮翥已收到了被害人130万元的款项。针对被告人李潮翥收取第一笔50万元,虽然被告人李潮翥对杨某某夫妇虚构了中组部的张某甲,李潮翥系以给北京领导要账好处费名义收取的杨某某夫妇50万元,虽该款项并未给北京的领导,而是将其中的30万元偿还了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欠款,但被告人李潮翥确实为给杨某某夫妇要账找过他人,刘某甲亦向被告人李潮翥提及要账报酬之事,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潮翥找到自己的儿子李某甲帮忙给杨某某夫妇要账,李某甲亦通过层层关系向广汇公司索要欠款,实际上后来也要回了部分欠款,足以证明李潮翥积极实施了要账行为。被告人李潮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社会关系的行为虽有虚假性质,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潮翥对该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李潮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李潮翥收取的第二笔80万元,综合分析全案的证据,首先,从款项用途来看,被告人李潮翥收取该80万元款项后,短期内即将其中的65万元用于归还德州凤桐工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欠款,并未用于卖矿事宜。虽然被告人李潮翥辩解该笔款项系杨某某给其的佣金,但被告人李潮翥基于追讨借款已经收取杨某某的相关费用,费用不足时可告知杨某某并另作收取。其次,从被告人李潮翥具体操作卖矿事宜的进展来看,2012年11月,李某甲虽然向李某乙咨询过卖矿事宜,但李某乙询问其亲戚后已明确告知李某甲无法操作,而且被告人李潮翥在向杨某某收取款项时虚构了非一般的人脉关系,夸大了办事能力,通过李某乙无法办理此事后,亦没有再通过其他途径操作该事宜,实施其他卖矿行为。第三,被告人李潮翥没有将卖矿无法进展或将相关费用挪作他用的事宜告知杨某某、刘某甲。综合分析以上三个方面,被告人李潮翥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并对受托事项予以明确允诺,使被害人基于此将款项交予其,在收取款项后未用于受托事项而是用作归还借款,被告人李潮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另被告人李潮翥供称从刘某甲给其汇的80万元中退给杨某某5万元,杨某某亦称收到李潮翥的5万元,虽然杨某某称该5万元系李潮翥偿还的以前的债务,但对此李潮翥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该5万元系用于归还的以前债务,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考虑,该5万元从涉案数额中扣除。虽然被害人已将该案的犯罪对象作为诉讼标的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仅说明被害人寻求挽回财产损失的救济途径,不能否定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李潮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潮翥诈骗他人钱财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潮翥及其辩护人均未参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李潮翥诈骗他人钱财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13年4月7日16时许,德州市公安局宋官屯派出所民警在德州经济开发区凯悦商务宾馆8530房间将被告人李潮翥抓获。上述量刑事实的证据与查明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潮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涉案数额现有证据不足,经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分析认定,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潮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洲审 判 员 陈忠霞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