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苏兰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苏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张苏兰,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毕曙光,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兰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阳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苏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