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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国。委托代理人:焦堂罡、陈锡根,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9元,由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