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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米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米良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070号罪犯罗米良,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米良于2010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期间缴纳2000元,本次减刑期间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罗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3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减刑。黄石监狱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米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在学习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态度端正,表现积极,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3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且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符合减刑条件。并于本次减刑期间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罗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且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米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