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高才训与李荣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才训,李荣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737号原告:高才训,男,193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高青松,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高才训孙女。委托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凯,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王伟,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才训诉被告李荣凯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月7日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间,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才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青松、邵忠银,被告李荣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其在家中被李荣凯打伤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8374.5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1218.84元、交通费120元、误工费1265.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复印费20元等合计14718.36元。被告辩称:被告弟弟李荣海与高才训、高廷洗父子耕地相邻,李荣海往自己家地里放水时渗到其父子地边。高廷洗与其父高才训就说麦子受损了,别人家麦子都割掉了,他家就是不收,让李荣海赔。经村干部调解,李荣海讲渗水的部分减产多少赔多少。高廷洗父子又提出收割机不好找,让李荣海找收割机,多少钱他家都出。当时李荣海为了化解纠纷,就帮助找了一部收割机。麦子收掉后,高廷洗讲收割机费用高了,仅给人家240元收割费。开收割机的向他家要500元,而高廷洗就不给,开收割机的认为是李荣海找他来的,就找李荣海,李荣海没有办法就给开收割机的260元收割费。被告知道此事后,认为原告讹人,便找高廷洗讲讲是非,在与高廷洗理论时,高廷洗父亲高才训认为是和他儿子打架了,即上前打被告,随后高才训妻子胡兰英上前抱住被告的腿,三人厮打被告,高廷洗用木棍将被告头部打伤。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仅是本能反应遮挡受害,并未对任何人殴打。故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承包地纠纷的调解协议,证明双方承包地纠纷已经处理好,被告闹事,应负全部责任;3、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打伤原告,应付全部责任;4、耕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朱海行政村证明,证明原告有劳动能力,以农业收入为其生活来源;5、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门诊医疗费为1067.06元,住院医疗费为7307.44元,复印病历费用20元;6、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医疗证明书,证明原告因头部外伤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23日住院,出院后建休1周;7、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和费用明细。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打原告;对证据4中承包经营权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村委会证明认为无村长签字,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对证据6认为建休应在出院医嘱中说明,该证据有瑕疵;对证据7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高才训的医疗费用未发现明显不合理性;未发现高才训伤后住院12天治疗存在不合理性。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4能够证明其身份是农民,且靠农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原告所举证据6与证据7相互印证,且住院病案中的出院医嘱为:两周后门诊随访、注意休息,心内科随诊,两证据之间并无矛盾,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4、6、7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17时许,李荣凯以高才训家讹其弟李荣海的钱财为由,酒后赶到高才训家门口,与高才训、高廷洗父子发生争执,互相撕拽,李荣凯对高才训进行殴打,并将胡兰英推倒在地,后高廷洗用木棍打了李荣凯头部一下,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2014年6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给予李荣凯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高才训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8374.50元。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处挫伤。出院医嘱为建休一周。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荣凯因邻里琐事与高才训父子发生纠纷后,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李荣凯将高才训打伤,应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的80%,另20%由其自己承担。被告辩称其未殴打任何人无证据证实,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高才训要求医疗费8374.5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计算住院12天,加出院后医嘱休息1周,共19天,因其为农民,应参照2013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58元/天,计1265.02元;其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218.84元(12天×101.57元/天)、复印病历费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的营养费、交通费无证据证实,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伤情较轻,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11238.36元,由被告赔付80%,为8875.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凯赔偿原告高才训医疗费837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218.84元、误工费1265.02元、复印病历费20元,合计11238.36元的80%,为8990.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才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荣凯负担240元,原告高才训负担60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李荣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鸿审 判 员 齐有田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