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裴晓龙与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实胜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晓龙,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实胜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何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裴晓龙,居民。被执行人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实胜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德勇,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万元。二、解除被执行人上海实胜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万元;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实胜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70675元。三、解除被执行人何德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万元。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沪D×××××、沪B×××××货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德勇所有的沪A8S93**、沪J×××××、沪C×××××小型汽车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德勇所有的上海市奉贤区国顺路369弄153号8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 中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