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马×&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刘××。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