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与闵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闵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珠光路(碧玉名居)高邮镇政府东。法定代表人谢兆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凤琴。被告闵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闵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闵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