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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1995年8月1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伙同某某某(已判刑)在佛山市禅城区丽日玫瑰商业街靠近佛山市惠景中学天桥底,趁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此的小轿车(车牌为粤SXXX**)无人之机,由被告人莫某用破窗器打碎该轿车左后侧的车窗玻璃,某某某盗取车内一台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华硕牌UX21LI3517A型笔记本电脑。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后平分赃款。同年11月6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车管所抓获被告人莫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本院(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佛公禅(司)鉴(痕)字(2014)133号手印鉴定书,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4)55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佛公(禅)勘(2014)288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同案人某某某、被告人莫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