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世芳与朱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芳,朱月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吴世芳。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芳诉被告朱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世芳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行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