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长泰朱成机械厂与漳州市德晟电光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朱成机械厂,漳州市德晟电光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长泰朱成机械厂,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349500-1。法定代理人杨水成,厂长。被执行人漳州市德晟电光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2183-9。法定代表人祝增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朱成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德晟电光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8498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