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尤如安与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如安,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尤如安。委托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款438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敏属私营企业,台意德(TYD110SA),注塑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汪敏所有的台意德(TYD110SA),注塑机一台,查封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