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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璟与詹银根、潘林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璟,詹银根,潘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674-2号申请执行人孙璟。被执行人詹银根。被执行人潘林珠。申请执行人孙璟与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詹银根、潘林珠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璟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3891元及后续利息、执行费340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退休金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孙璟与被执行人詹银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于2014年12月25日前交付案款9191.7元和执行费3408元(已履行),余款从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退休金帐户中扣划至本息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孙璟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67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詹银根、潘林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孙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