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清泉与刘连龙、李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泉,刘连龙,李慧,唐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于清泉。被告刘连龙。被告李慧。被告唐淑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清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清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肖福彩人民陪审员 徐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翠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