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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清泉与刘连龙、李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泉,刘连龙,李慧,唐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于清泉。被告刘连龙。被告李慧。被告唐淑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清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清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培利人民陪审员  肖福彩人民陪审员  徐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翠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