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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贤林与程卫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林,程卫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贤林。被告程卫青。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连云西路,代码号:78288153-4。负责人:苏一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林与被告程卫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告尚未医疗终结需较长时间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林撤回对被告程卫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免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重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