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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红宾与叶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宾,叶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黄红宾。被告叶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宾与被告叶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宾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红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红宾已交纳),由原告黄红宾负担。审判员 游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曦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