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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马民格,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506号。法定代表人:马义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申请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了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邢仲字第(020)号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申请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我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