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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卫民,任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氏县矿山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93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人社监罚字(2014)第35号政处罚决定书》。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人社监理字(2014)第35号政处理决定书》。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纪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