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侯坤与吴晖、蓝田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坤,吴笑晖,蓝田县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侯坤,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笑晖,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蓝田县林业局,住所地:蓝田县向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侯坤诉被告吴笑晖、蓝田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坤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田县林业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坤申请撤回对被告蓝田县林业局的起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坤撤回对被告蓝田县林业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一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