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顺源恒兴商贸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36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01楼。法定代表人沈海波,总经理。被告北京顺源恒兴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01楼百业鑫隆百货市场内E15-16号。投资人赵娟。本院在审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顺源恒兴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