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央棠与杨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央棠,杨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黄央棠。被告:杨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央���诉被告杨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央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央棠负担。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