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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央棠与杨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央棠,杨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黄央棠。被告:杨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央���诉被告杨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央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央棠负担。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