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翟金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翟金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存,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辰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