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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翟金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翟金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存,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辰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