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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世展米兰展览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世展米兰展览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02号原告广州世展米兰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南向2502房。法定代表人艾拉瑞亚·西塞罗(ILARIACICER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霞。委托代理人崔丽娜。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玲。原告广州世展米兰展览有限公司(简称世展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79928号关于第12420112号“WORLD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7992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霞、崔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79928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世展公司就第12420112号“WORLDEX”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作出的。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4720567号“WRLDER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世展公司不服第7992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第79928号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复审决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在第79928号决定中的意见,第7992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详见附件)于2005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号为4720567,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自200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申请商标(详见附图)由世展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号为12420112,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35类的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信息代理、电视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宣传。商标局于2014年3月19日做出发文编号为ZC12420112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世展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指定服务的功能、所指对象、潜在消费对象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注册。2014年11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第79928号决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世展公司明确表示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ZC12420112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查明事实,原告明确表示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近似是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申请商标由字母“WORLDEX”组成,其中字母“O”被图形化为地球形象;引证商标由字母“WRLDER”、及字母“W”和“R”中间一带有卫星的行星图形组成。两者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故第79928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第79928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79928号关于第12420112号“WORLD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世展米兰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何 暄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炫孜书 记 员  刘海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