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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年英与XX、李志平、向勇、唐士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英,XX,李志平,向勇,唐士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刘年英,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勇(一般代理),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XX,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李志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回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向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唐士勇,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英诉被告XX、李志平、向勇、唐士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年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李志平、向勇、唐士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年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英撤回对被告XX、李志平、向勇、唐士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刘年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审 判 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黄怀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沅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