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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姚皓文。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双方相处不和,被告平时不理家务,经常赌博,还有盗窃恶习,2011年9月被告因盗窃被判刑4年6个月,2014年4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姚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姚某送达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2日向被告刘某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姚某于2014年12月1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因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且原、被告间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故依法应驳回原告姚某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姚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昌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卫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