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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和平与姜帮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平,姜帮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姜帮昌,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怀化市。周和平与姜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方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2月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