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蔡法强与郑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霸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蔡法强。被告:郑占华。原告蔡法强诉被告郑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秋霞、王艳、王元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占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板厂,被告购买原告多层包装箱板,截至2014年1月14日尚欠原告板款3820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8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板厂,被告购买原告多层包装箱板,截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82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38200元欠据一张。内容:“欠条欠板款叁万捌仟贰佰元¥38200元。欠款人:郑占华14年1月14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至今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8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14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多层包装箱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82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庭审笔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8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占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法强货款382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郑占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5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秋霞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王元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