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肇庆市端州区,捕前在肇庆市某棋牌室工作。2014年12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为牟利,于2014年4月开始,在其工作的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金叶大厦五楼棋牌室内,利用香港彩票“六合彩”开奖号码接受多人投注形式参与赌博。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棋牌室内抓获杜某某及参赌人员谢某意,查获投注记录本3本(记录了杜某某接受其他57名群众赌博香港六合彩下注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记录本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莫石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少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