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晓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244号罪犯张晓佳。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任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杨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沧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8月19日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晓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张晓佳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30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三次;2014年4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谢林峰、姚增平及罪犯证明人张春成、孙伯君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王春利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