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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鑫、袁丙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鑫,袁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23号申请人:孟鑫。申请人:袁丙芬。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孟鑫、袁丙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鑫、袁丙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孟鑫赔偿申请人袁丙芬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损费、交通费共计5000.00元,医疗费凭据支付,均于2015年2月15付清。二、申请人孟鑫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袁丙芬将本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要的)交付给孟鑫。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