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卜洪朋与郭营坡、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洪朋,郭营坡,崔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311号原告卜洪朋。被告郭营坡。被告崔莹。本院受理原告卜洪朋与被告郭营坡、崔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卜洪朋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崔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洪朋撤回对被告崔莹的起诉。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