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王忠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上庄组3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忠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翔韵琴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商初字第02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商初字第028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