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李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李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住址:那坡县城厢镇东泉街。法定代表人:廖志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国华,该分公司职工。被告:李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李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覃国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