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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欣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欣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5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欣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礼荣。被执行人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远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受理成都欣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浩远盛世包装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