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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晓燕与被执行人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晓燕,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游晓燕。被执行人胡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游晓燕与被执行人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该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后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但仅划拔银行存款4531.1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的该项标的款4531.16元,遂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