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延君与王心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君,王心芳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33号申请人:陈延君,男。被申请人:王心芳(曾用名王秀芳),女。申请人陈延君为与被申请人王心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心芳前夫陈福东(已故)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心芳前夫陈福东(已故)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存款41826.20元(账号60×××48内的11957.57元,帐号60×××61内的29466.04元,帐号60×××59内的402.59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