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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负责人刘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路,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朋维,男,1955年3月18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南。法定代表人寻向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潮海,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6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