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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高部平、韩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喜,高部平,韩振刚,陈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00-1号申请人杜玉喜,无业。被执行人高部平。被执行人韩振刚。被执行人陈永旺。本院执行杜玉喜与高部平、韩振刚、陈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