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杰与赵琴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赵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赵琴花。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初字第799号杨杰诉赵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琴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杰330000元,被执行人张松坚现已履行145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杰1850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