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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叶明强、徐延安等与严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08-1号原告叶明强。原告徐延安。原告李军。原告刘华。原告周波平。原告黄国安。原告胡光明。原告曾毅夫。原告卢武胜。以上九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惠平。以上九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萍。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第三人王宏。以上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燕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英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强、徐延安、李军、刘华、周波平、黄国安、胡光明、曾毅夫、卢胜武与被告严萍、第三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环保公司)、张英姿、王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明强、徐延安、李军、刘华、周波平、黄国安、胡光明、曾毅夫、卢胜武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强、徐延安、李军、刘华、周波平、黄国安、胡光明、曾毅夫、卢胜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强、徐延安、李军、刘华、周波平、黄国安、胡光明、曾毅夫、卢胜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叶明强、徐延安、李军、刘华、周波平、黄国安、胡光明、曾毅夫、卢胜武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松艳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珂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