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西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俊海与李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海,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海。被执行人李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南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霞名下存款人民币323324.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湾 关注公众号“”